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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編製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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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4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說明: 民法第1214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在就職後,若有必要,應編製遺產清冊,並將其交付給繼承人。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遺產的透明管理及正確分配。 遺產清冊的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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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4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說明: 民法第1214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在就職後,若有必要,應編製遺產清冊,並將其交付給繼承人。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遺產的透明管理及正確分配。 遺產清冊的編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