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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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3-1條規定: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說明:   為維持我國傳統倫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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