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收養要件(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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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3條規定: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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