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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收養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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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9-1條規定: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說明: 收養既使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親子關係,為昭慎重,自應以書面為之。惟收養未滿七歲之人為養子女,因被收養人無意思能力,如其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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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9-1條規定: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說明: 收養既使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親子關係,為昭慎重,自應以書面為之。惟收養未滿七歲之人為養子女,因被收養人無意思能力,如其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