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收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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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9條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說明:      收養既使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親子關係,為昭慎重,自應以書面為之。惟收養未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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