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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註釋-收養之效力(養子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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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8條規定: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說明: 舊法原條文移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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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8條規定: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說明: 舊法原條文移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