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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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包括養子女),他方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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