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註釋-撤銷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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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0條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本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民訴第五百八十九條卻有撤銷認領之訴的規定。依民訴規定認為沒有真實血統之認領可訴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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