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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註釋-結婚前或婚關係存續中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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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4條規定: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說明: 原法區分夫之債務與妻之債務,分別於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不僅複雜且與共同財產之法理未盡相符,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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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4條規定: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說明: 原法區分夫之債務與妻之債務,分別於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不僅複雜且與共同財產之法理未盡相符,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