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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規定註釋-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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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4條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說明: 法定財產係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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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4條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說明: 法定財產係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