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註釋-遺囑指定監護人

    瀏覽次數:622

     

    民法第1093條規定: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