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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規定註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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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20-2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說明: 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聲請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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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20-2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說明: 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聲請法院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