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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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說明: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本應由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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