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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註釋-財產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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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8條規定: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說明: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配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定,爰將本條文內容之「夫」字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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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8條規定: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說明: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配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定,爰將本條文內容之「夫」字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