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註釋-離婚之要式性

    瀏覽次數:871

     

    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兩願離婚應...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