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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註釋-離婚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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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兩願離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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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兩願離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