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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規定註釋-收養之終止(聲請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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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0-1條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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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0-1條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