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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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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9-1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說明: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父母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或負擔,爰於第三章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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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9-1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說明: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父母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或負擔,爰於第三章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