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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註釋-認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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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9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明定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訴,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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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9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明定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訴,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