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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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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2條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說明: 依醫學上之統計及信憑婚姻道德,設有法定受胎期間及婚生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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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2條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說明: 依醫學上之統計及信憑婚姻道德,設有法定受胎期間及婚生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