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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註釋-認領之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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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6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說明: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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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6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說明: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