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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註釋-未成年子女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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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0條規定: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說明: 為配合第一千零零二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未成年之女子,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不問嫁娶婚或招贅婚,均同其適用。查「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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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0條規定: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說明: 為配合第一千零零二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未成年之女子,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不問嫁娶婚或招贅婚,均同其適用。查「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