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註釋-各自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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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說明:   舊法原仿瑞士立法例,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亦由夫負擔(瑞士民法第二百條)似與男女平等之原則有違,爰將本條第一項予以修正,使聯合財產,通常雖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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