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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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75條規定: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二十條理由謂管理人於管理上有過失,應負責任,固當然之理。然管理人意在免本人急迫危害時,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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