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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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99條規定: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說明: 僅按債權者,即得向債務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之相對權,其作為或不作為,實為債之標的,故總稱為給付。至給付須有財產價格與否,古來議論不一,本條規定,雖無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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