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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連續或非連續期間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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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文旨在明確期間計算的方式,基於實務上的需求與計算的便利性。尤其是在處理涉及「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時,區分「連續計算」與「非連續計算」的不同情形。立法者考量到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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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文旨在明確期間計算的方式,基於實務上的需求與計算的便利性。尤其是在處理涉及「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時,區分「連續計算」與「非連續計算」的不同情形。立法者考量到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