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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期間終止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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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本條文旨在解決當法律行為的截止日期適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如國定假日)時的處理方式。立法者考量到當事人在休息日無法完成法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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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本條文旨在解決當法律行為的截止日期適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如國定假日)時的處理方式。立法者考量到當事人在休息日無法完成法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