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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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57條規定: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說明: 謹按非對話間之要約,依通常情形,要約人於可期待承諾之到達時期內,應使受其拘束,否則即無從締結契約。此所謂可期待承諾之到達時期者,係指依通常之交通方法,書信往返必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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