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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註釋-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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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9條規定: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說明: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者,要約人須否具備可得而知之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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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9條規定: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說明: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者,要約人須否具備可得而知之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