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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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55條規定: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說明: 謹按要約既經拒絕,則要約不得存續,此時要約人即可不受要約之拘束。蓋法律為保護他方之利益,所以使要約人受要約之拘束,他方既經拒絕,自無使要約效力繼續存在之必要也。   要約經過對方拒絕的時候,要約人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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