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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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56條規定: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說明: 謹按對話間之要約,他方承諾與否本可立時決定。故必立時承諾,始生拘束力,否則契約不能成立也。蓋要約未附期限的約定,未經過對方拒絕要約,就一直保持拘束力的話,要約人的責任就非常大,隨時要以要約內容的條件來締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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