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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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契約以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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