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註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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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50條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民法第150條的緊急避難條款旨在處理個人在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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