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定作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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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9條規定: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三條理由謂承攬人獨立承承辦一事,如加害於第三人,其定作人不能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承攬人獨立為其行為,而定作人非使用主比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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