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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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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1條規定: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零八條理由謂契約,以對於要約為有效之承諾而成立。又承諾得以明示或默示表示之,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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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1條規定: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零八條理由謂契約,以對於要約為有效之承諾而成立。又承諾得以明示或默示表示之,均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