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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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64-1條規定: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說明: 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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