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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註釋-遲到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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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0條規定: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說明: 對於承諾遲到之事實,要約人如已通知相對人,足見要約人無復訂約之意思。反之,如未為通知,則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該承諾視為未遲到。是以無論有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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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0條規定: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說明: 對於承諾遲到之事實,要約人如已通知相對人,足見要約人無復訂約之意思。反之,如未為通知,則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該承諾視為未遲到。是以無論有未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