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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註釋-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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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1條規定: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說明: 民法第10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來操控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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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1條規定: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說明: 民法第10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來操控附條件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