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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註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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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謹按本條亦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不動產之時效,係於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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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謹按本條亦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不動產之時效,係於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