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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註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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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短期時效取得制度之設立,乃基於保障善意占有人的權益,平衡所有權人與占有人的利益。此制度的設立,主要為解決長期占有土地但無法取得所有權之困境。由於真正所有權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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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短期時效取得制度之設立,乃基於保障善意占有人的權益,平衡所有權人與占有人的利益。此制度的設立,主要為解決長期占有土地但無法取得所有權之困境。由於真正所有權人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