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氣響侵入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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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93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793條設立「氣響侵入之禁止」的規定,旨在保護土地所有人免受鄰地不當使用所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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