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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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21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零一條理由謂原因於無記名證券之債務關係,非因授受證券人彼此間締結契約而生,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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