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之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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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23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所持證券,與所受給付,彼此互易,此乃當然之理。若證券持有人不將證券交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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