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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喪失之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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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5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情事,須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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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5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情事,須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