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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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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6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持有人應於期限屆滿時,提示證券,請求給付,若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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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6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持有人應於期限屆滿時,提示證券,請求給付,若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