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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二十條之一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持有人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應為已聲請公示催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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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0-1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說明: 為解決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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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0-1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說明: 為解決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