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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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說明: 關於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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