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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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說明: 民法第758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且指出上述行為應以書面為之。這一條文確立物權變動需經登記始能生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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