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連續發生債務未定期保證之免責

    瀏覽次數:975

     

    民法第754條規定: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說明:   謹按保證人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其保證又未定有期間者...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