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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連續發生債務未定期保證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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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4條規定: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說明: 謹按保證人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其保證又未定有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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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4條規定: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說明: 謹按保證人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其保證又未定有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