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使用鄰地餘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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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83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說明: 民法第783條設立的目的,在於調整相鄰土地間的用水需求,平衡土地利用的利益,並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當土地所有人因家用或農業等必要需求,無法以合理的費用及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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