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使用鄰地餘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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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83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七條理由謂土地所有人,得利用其鄰地有餘之水,蓋於自己地內欲得家用所需之水,有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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