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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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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謹按前條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動產之時效,本條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不動產之時效。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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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謹按前條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動產之時效,本條為規定取得占有他人不動產之時效。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