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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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民法第769條透過長期占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完善我國不動產法律制度。此制度不僅保障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利益,亦平衡真正所有權人的權益,有助於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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