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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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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8-1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768-1條通過引入善意占有人的時效取得制度,進一步完善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規範。此條文的增訂,明確善意占有的法律效果,保障交易的安全與穩定性,並對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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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8-1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768-1條通過引入善意占有人的時效取得制度,進一步完善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規範。此條文的增訂,明確善意占有的法律效果,保障交易的安全與穩定性,並對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