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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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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8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說明: 謹按本條為取得時效之規定,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即由占有人取得所有權。蓋本法為注重社會公益起見,使動產所有權之狀態,不至久不確定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雖未明白規定須以「繼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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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8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說明: 謹按本條為取得時效之規定,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即由占有人取得所有權。蓋本法為注重社會公益起見,使動產所有權之狀態,不至久不確定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雖未明白規定須以「繼續占...